一、留置权的概念及特征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447 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 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而具备法定条件的,在其债权未受清偿前,得留置该动产的法定担保物权。

对留置权的上述定义,可作分析如下:

1.留置权为担保物权。留置权的基本功能,在于以被留置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

2.留置权的客体为债权人合法占有的动产。

3.留置权是于债权得到清偿前留置债务人动产的担保物权。

4.留置权在性质上属于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法定性意味着,只要法定的留置权发生条件具备,无须考虑债务人的意思即可直接成立留置权。

 

二、留置权的构成要件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448 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留置权既为法定担保物权,其成立无须基于当事人设立物权的合意,而应根据法定的构成要件加以判断。留置权的法定构成要件包括:

1. 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

[相关法条]

《担保制度解释》第 62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因同一法律关系留置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动产,并主张就该留置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以该留置财产并非债务人的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务人以该债权不属于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为由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人留置第三人的财产,第三人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须留置物与其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依《民法典》第 448 条的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所谓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准确而言,指的是债务人所享有的动产返还请求权与债权同属于一个法律关系。例如,定作人对承揽物的返还请求权与承揽人的报酬债权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寄存人的保管物返还请求权与保管人的保管费债权同属于有偿保管合同关系,收货人的货物返还请求权与承运人的运费债权同属于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对于留置物与债权须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一般规则,《民法典》第 448 条设有一个例外规定,即企业之间留置的无须要求留置物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此乃物权编对于商事留置权的特别规定。考虑到商业交往所要求的便捷、安全的需要,法律对于企业之间留置权的发生设有宽松的条件,即只要债权人合法地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就可以动产的留置担保其债权的实现,即便债权与该动产之间并无牵连关系。根据《担保制度解释》 第 62 条第2款,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如果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则要求该债权必须是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而且,企业之间的留置,在不具备同一法律关系的情形,要求留置物必须归属于债务人。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作为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基本功能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而债权的实现以权利已届清偿期为条件,因此,留置权的成立也应以其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为条件。如果允许债权人在债权未届清偿期时即行使留置权,则等于迫使债务人提前清偿未到期的债务,对于债务人过于不公。《民法典》 第447 条即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作为了留置权发生和行使的条件。

 

4.存在法律不允许留置的情形。如承运人不得主张对其运送的抢险救灾物资进行留置。

 

三、留置权的效力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453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对留置权人而言,留置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效力:

1.留置标的物。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留置标的物,即扣留标的物而不返还于债务人。作为所有权人,债务人原本对留置物享有返还请求权,但是,留置权的发生使得债权人得以该权利对抗债务人的返还请求权。

2. 收取留置物的整息。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物产生的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对于其所收取的整息,留置权人首先应以其充抵收取整息的费用,其次再充抵所担保债权的利息,最后充抵原债权本身。

3.变价处分和优先受偿权。留置权的效力首先表现在留置标的物之上,并以此留置效果促使债务人为取回留置物而履行债务。与抵押权人或质权人在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即可行使变价权和优先受偿权不同,留置权人在留置标的物后,还不能立刻行使变价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标的物被留置后,留置权人应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的宽限期达成一致,当事人未就此达成一致或约定不明确的,除非留置物为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否则债权人须给债务人不少于六十日的履行宽限期。债务人于此期间内仍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才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