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1.适用条件

(1)可能判处 3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被告人认罪认罚。

(4)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

2.禁止适用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4)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5)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6)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7)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8)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二、特点

(1)适用审级: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且只适用于基层法院。

(2)启动主体:基层法院可以决定适用;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适用。

(3)审判组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4)程序较为简化:不受普通程序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5)审限较短:10 日以内: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 15 日。

(6)应当当庭宣判: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三、程序转化

转化事由

(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2)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3)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4)案件疑难、复杂或者对适用法律有重大争议的。

(5)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