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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一: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范围∶
1.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可以立案侦查:
(1)非法拘禁罪(刑法第 238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2)非法搜查罪(刑法第 245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3)刑讯逼供罪(刑法第247条);
(4)暴力取证罪(刑法第 247条);
(5)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第 248条);
(6)滥用职权罪(刑法第 397条)(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7)玩忽职守罪(刑法第 397 条)(非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8)徇私枉法罪(刑法第 399 条第一款);
(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 399第二款);
(10)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第399条第三款);
(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刑法第 399第三款);
(12)私放在押人员罪(刑法第 400条第一款);
(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第 400条第二款);
(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刑法第 401条)。
【注意】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刑法第94 条)
2.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考点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4)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这类自诉案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轻微的刑事案件;二是被害人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这类自诉案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
(2)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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