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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一: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但这一原则只适用于直接起诉的情形。地域管辖中也会存在一些例外,具体总结如下∶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复议的案件,无论复议机关是维持原行为还是改变原行为,均会出现双重管辖,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均对案件有管辖权,当事人可选择向原机关所地的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此时当事人可选择管辖法院。
相关司法解释还增加规定了如下情形;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又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适用这一条款的前提要件是∶(1)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自由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又采取了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人身或财产的)或者行政处罚(包括人身或财产的),此时当事人对上述行为不服,均可以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管辖相对其他的地域管辖规则具有优先性。
所谓"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 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考点二:行政诉讼原告
1.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标准与原告类型。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即在行政诉讼中,谁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换言之,就是起诉之人是否具有起诉资格。旧法并没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新法对原告进行了类型区分∶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据此行政诉讼的原告分为两类。
(1)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即行政决定直接针对的对象;
(2)行政相关人,又可叫做利害关系人,即虽然不是行政决定直接针对的对象,但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而"利害关系"应理解为"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该行为是否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调整或产生了影响,如果确实产生了现实的影响效果,即具备原告资格。
2.典型的行政相关人。
(1)相邻权人。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损害了当事人的相邻权(采光权、通风权、排水权、通行权等),相邻权人均可起诉。
(2)公平竞争权人。所谓公平竞争权,是指当事人为从事一定行为、获得一定权益而参加平等竞争的资格与条件。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使原本平等的当事人处于不平等的境地,当事人有资格进行起诉。
(3)受害人。如果受害人认为行政机关对加害人的处罚存在违法(一般是受害人认为处罚过轻),此时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加重对加害人的处罚。
(4)在行政复议等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原本对行政行为并无意见,但其他人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将其追加为第三人,复议机关做出决定后又影响了其权利义务,例如该行政行为经复议后被撤销或变更,或者嗣后被作出原行为的机关撤销或变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这种变更结果不服,此时有资格提起行政诉讼。
(5)撤销、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这类人通常是指信赖利益人,他因为行政行为而受益,但行政机关嗣后撤销或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时,其利益受到影响或是信赖该行为而利益上受到损害的人,此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6)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这类原告是指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要求行政机关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但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一定处理影响其利益,或是在收到投诉后不作为从而影响其权益的,此时当事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投诉人并非为自身合法权益,而是为了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的,投诉人不具备原告资格。
(7)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3.民事债权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排除和例外。
如果民事主体之间存在债权债务,行政机关对债务人做出行政行为,债权人认为该行为损害其债权实现,并以此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准许,此时债权人应通过民事诉讼实现其债权。但根据法律规定,对债权人的利益,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予保护或者应予考虑的,行政机关未予保护或是未予考虑的,债权人可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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