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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起,跟着小法,从法考考点的法考备考指导到重点出发,每天拿捏一个法考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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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数的区分
01.法考备考指导
常规基础考点;
02.法考重点归纳
罪数论的相关总结
1.原理:原则上,一行为一罪,数行为数罪。
即便刑法理论的通说观点认为牵连犯实施了两个行为,应择一重罪处罚。但两个行为定一罪,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理论上也在严格限制牵连犯的成立范围。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立法有的时候会有一些例外规定,
2.部分特殊情形
(1)一行为被认定为数罪
刑法第204条。骗取出口退税,同时触犯逃税罪的,数罪并罚。针对不同对象实施同一走私行为的,数罪并罚。
(2)数行为被认定为一罪
刑法第 239 条。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或者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仅定绑架罪一罪。
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过程中强奸妇女的,仅定拐卖妇女罪一罪。
刑法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出卖的,仅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
刑法第318,321,347条。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走私毒品过程中,妨害公务的,不需要数罪并罚。
其他犯罪过程中妨害公务的,则应并罚。
中介组织收受他人贿赂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仅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一罪,作为加重量刑情节。
针对假币、假发票、假货(如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著作权的作品)实施了一连串行为的,只要这些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原则上仅定一罪。
二、学习群答案解析
01.每日真题练习
民法典第88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非一律从登记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故A项错误。
民法典第90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故B项错误。
民法典第92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C项正确。
民法典第97 条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D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 C。
02.每日考点判断
错误。在庭前会议中,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有关证据。撤回的证据,没有新的理由,不得在庭审中出示。可见当有新理由时还是可以在庭审中出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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