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法考备考指导
重要考点;
02法考知识点重点归纳
1.窃取的行为方式。
(1)通说的观点:秘密窃取(广义)。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被害人发现,就属于秘密。
(2)有观点认为,盗窃罪既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的,只要是采取和平的方式(没有造成被害人伤害的可能性)取走他人财物,均成立盗窃。这种观点目前审判实践中还没有公开取走他人财物成立盗窃罪的判决。
2.盗窃罪的成立与既遂。
(1)"犯罪成立"(进入跑道)没有数额的要求。"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成立盗窃罪,没有数额上的要求。这除了是因为这几种犯罪常见多发,有必要采取特别方式予以制止之外,还因为其与人身有关,极易转化为抢劫等严重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认为有定罪处罚的必要。
(2)"犯罪既遂"(冲向终点),要求行为人窃取到具有一定价值的财物,仍以行为人取得了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为"既遂"标准。如果行为人窃取到的财物极为低廉,不应认定为盗窃罪既遂。
3.盗窃罪的入罪情形。
《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作为盗窃罪的定罪标准,只要具备其一,即使数额未到,也成立盗窃罪。其主要原因在于,这种类型的盗窃,对被害人的人身有一定危险的可能。
(1)数额较大。客观上窃取了“数额较大”的财物,行为人主观上仅有小偷小摸的故意,即主观上不可能认识到被盗财物"数额较大",不成立盗窃罪,否则就属于客观归罪了。
(2)多次盗窃。
(3)入户盗窃。
(4)携带凶器盗窃。不要求行为人显示、暗示凶器,更不要求行为人对被害人使用凶器。针对被害人使用凶器实施暴力,或者使用凶器胁迫被害人,进而取得财物的,成立《刑法》第 263条的抢劫罪。
(5)扒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扒窃的财物不限于体积微小的财物。扒窃必须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要求财物与被害人“贴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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