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法考备考指导
重要考点;
02法考知识点重点归纳
一、诈骗罪的“处分行为”
1.处分权。原则上,只要占有财产的人就有处分权。
2.处分能力。精神病人、小孩没有这个权利
3.客观上:处分行为。即被害人“自愿”放弃原占有,放弃对财物“站岗”。
第一,处分不等于交付,处分是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交给被告人独自地、排他性地占有,脱离被害人本人的占有(控制、视线)。
第二,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宜认定为诈骗罪。
第三,对“处分行为”应作扩张解释,可以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承诺使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或者承诺免除行为人的债务。
4.主观上:处分意识(知道自己处分的财产)。
二、诈骗罪认定中的几个典型情形
1.三角诈骗。
(1)如果该不知情的人是有处分权利的,行为人成立诈骗罪。
(2)如果该不知情的人是没有处分权利的(未占有财物),行为人成立盗窃罪。
2.二重买卖。
3.无钱饮食、住宿。
原本没有支付饮食、住宿费用的意思,而伪装具有支付费用的意思,欺骗对方,使对方提供饮食、住宿的,如果数额较大,成立诈骗罪。--行为人一开始就具有欺骗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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