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法考备考指导
常考考点;
02法考知识点重点归纳
级别管辖
1.级别管辖的原则
(1)就高不就低,但对未成人分案处理除外。
(2)区分“检给法”与“法给法”。
(3)案件移送以检察院为轴心。
地区管辖
1.一般原则
(1)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包含行为地与结果地)
(2)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一般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居住地)
2.管辖冲突
两个以上同级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法院审判
3.指定管辖
(1)情形:管辖不明:管辖权不明或有争议。
(2)争议:对管辖权有争议的,争议法院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
4. 漏罪并案
(1)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起诉的,可以并案审理;涉及同种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审理。
(2)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审查起诉、立案侦查、立案调查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协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并案处理,但可能造成审判过分迟延的除外。
(3)根据前两款规定并案处理的案件,由最初受理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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