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备考指导
基础考点;
02
重点归纳
一、主体
1.本罪的主体只能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2.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二、罪数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并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实行并罚。
三、着手认定。开始实施索赔行为或者开始向保险公司提出支付保险金请求的行为,才是保险诈骗罪的着手,而不应以开始实施虚构保险标的、开始制造保险事故等为着手。
四、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刑法》第 183 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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