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备考指导
高频考点;
02
重点归纳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
1.信用卡诈骗罪的表现形式,其本质在于用的不是自己真实的信用卡,除非是恶意透支的情形。根据刑法规定,并无区分对机器、人使用进而成立不同犯罪。
2.理论上有一种观点认为,信用卡犯罪,如果是针对机器使用信用卡,由于机器不能成为被骗的对象,成立盗窃罪;如果是针对人使用非本人的信用卡,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如果考查观点展示,可以进行展示,否则按照立法规定,不区分对人还是对机器使用)
二、罪数
信用卡就相当于通过财富的钥匙,行为人欲实施信用卡犯罪,需要两个步骤:
①获取信用卡(相当于获取他人家中的钥匙);
②使用信用卡(用钥匙开他人家门)。其中,第一个行为并没有实质上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原则上不应该以犯罪论处。
第二个环节是获取财物的核心步骤,原则上应该以第二个行为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这就好比,无论是通过何种方式获取他人家中的钥匙后,后续使用该钥匙开门取走财物的,应以后行为(盗窃罪)定性。从这一意义上看,无论是通过何种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后续使用的行为,都应该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以后行为定罪),除非刑法有特别规定。具体如下:
1.无论是合法还是非法的方式获取信用卡,如果没有使用该卡的,原则上不认定为犯罪。
(1)这就相当于盗窃、诈骗、捡拾他人的家中钥匙、汽车钥匙,如果没有使用的,由于钥匙、信用卡本身不值钱,不宜以犯罪论处。
(2)以虚假的方式骗领信用卡的行为,刑法有专门规定,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以合法或非法方式获取信用卡后,再使用该卡的,使用行为是获取财产的关键,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例如,捡拾、抢夺、骗取、敲诈勒索、通过虚假的方式骗领信用卡后,再使用该卡的,成立信用卡诈骗罪。2008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指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 机)上使用的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捡拾信用卡后对人使用,当然也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3.盗窃、抢劫他人“真实”的信用卡后再使用的,应成立盗窃罪、抢劫罪。这是刑法及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刑法第 196 条第 3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
成立盗窃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抢劫信用卡并使用的,成立抢劫罪。还有人主张,盗窃、抢劫信用卡之后再使用的,应区分当场还是事后使用。如果当场使用的,可以认为是抢劫、盗窃行为的延伸,抢劫罪、盗窃罪;如果是事后使用的,使用行为另成立信用卡诈骗罪。这种观点并不合理,其实,当场或事后使用,并没有本质区别。
(1)如果本人盗窃信用卡,他人明知是盗窃的信用卡而使用的,对他人应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这种情况可以解释为盗窃行为还没有完全结束,行为人中途加入进来的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2)如果他人不知是盗窃的信用卡而冒名使用的,对他人应定信用卡诈骗罪。例如,甲偷了一张信用卡,交给他的室友乙,对乙说“这是我朋友放在我这里的,你替我保管一下”,乙将这张信用卡拿去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3)但是,盗窃、抢劫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并在知道是伪造、作废信用卡后而使用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这种信用卡并不是通往财富的钥匙,本身就是不能用的,后续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本身应该单独评价,不能认为是盗窃、抢劫行为的必然延伸。
4.用 POS 机套现的,POS 机主成立非法经营罪。持卡人如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犯罪,否则,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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