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备考指导
高频考点;
02
重点归纳
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
1.客观性
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2.关联性
关联性是证据的一种客观属性,不是办案人员的主观想象或者强加的联系,而是根源于证据事实同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
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证明力的原因。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取决干证据本身与案件享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
3.合法性
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证据经过法庭的质证程序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在判决中使用。
证人证言
1.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
(1)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2)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意见证据规则);
(3)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①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②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③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④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4)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是否存在瑕疵:是。
3.注意
(1)单位不能做证人;
(2)证人作证的两个基本规则:一个是证人的不可替代性规则,另一个是证人作证优先规则;
(3)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4)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5)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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