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备考指导

必考考点;

02

重点归纳

刑事诉讼证明

1.证明主体

刑事证明主体是刑事诉讼主体中具有诉讼请求的主体,证人、鉴定人、 翻译人等不属于刑事证明主体。 

(1)实体法事实(定罪;量刑)

(2)程序法事实

 

2.证明对象 

【注意】  (1)免证事实(简单常识:反复验证:无异程序)不是证明对象。 

(2)证据事实(证据自身的要素、成分、规格、来源等)不是证明对象。

 

3.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 

(1)一般情况,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 

(2)持有型犯罪中,被告人承担一定(一定范围;一定程度)的证明责任。 

 

自诉案件

(1)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的理论依据:

①谁主张,谁举证: 

②否认者,不但责。

(2)被告人若提出积极主张,则需承担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认定有罪、罪重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证据,且属实,排除合理怀疑)

 

强制措施

1.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2.特点

(1)主体特定性。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包括其他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2)对象唯一性。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3)人身性。不包括对物的强制处分。

(4)预防性。强制措施不是惩戒性措施。

 

(5)法定性。强制措施必须依法适用,对不符合强制措施适用条件的犯罪嫌疑A被告人不得适用。

 

(6)临时性。强制措施具有明确的法定期限,期限届满的,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7)可变性。体现为两个方面:由A强制措施变更为B强制措施解除强制措施。

 

(8)比例性。适用强制措施的严厉程度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成正比。

 

(9)必要性。即适用强制措施应当谦抑、谨慎,避免强制措施的滥用。

 

3.种类

强制措施有五种:按照强制力度轻重的顺序排列依次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法考金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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