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备考指导
必考考点;
02
重点归纳
刑事诉讼证明
1.证明主体
刑事证明主体是刑事诉讼主体中具有诉讼请求的主体,证人、鉴定人、 翻译人等不属于刑事证明主体。
(1)实体法事实(定罪;量刑)
(2)程序法事实
2.证明对象
【注意】 (1)免证事实(简单常识:反复验证:无异程序)不是证明对象。
(2)证据事实(证据自身的要素、成分、规格、来源等)不是证明对象。
3.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
(1)一般情况,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
(2)持有型犯罪中,被告人承担一定(一定范围;一定程度)的证明责任。
自诉案件
(1)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的理论依据:
①谁主张,谁举证:
②否认者,不但责。
(2)被告人若提出积极主张,则需承担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认定有罪、罪重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证据,且属实,排除合理怀疑)
强制措施
1.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2.特点
(1)主体特定性。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包括其他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2)对象唯一性。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3)人身性。不包括对物的强制处分。
(4)预防性。强制措施不是惩戒性措施。
(5)法定性。强制措施必须依法适用,对不符合强制措施适用条件的犯罪嫌疑A被告人不得适用。
(6)临时性。强制措施具有明确的法定期限,期限届满的,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7)可变性。体现为两个方面:由A强制措施变更为B强制措施;解除强制措施。
(8)比例性。适用强制措施的严厉程度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成正比。
(9)必要性。即适用强制措施应当谦抑、谨慎,避免强制措施的滥用。
3.种类
强制措施有五种:按照强制力度轻重的顺序排列依次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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