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备考指导
重要考点;
02
重点归纳
条件(适用对象)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疾病;
(2)怀孕、哺乳;
(3)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
(4)特殊情况;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
2.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机关
决定机关:公、检、法;
执行机关:公。
程序
1.监视居住的地点:
(1)住所: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2)指定居所:
①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②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3)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通知: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义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决定机关同意)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注意】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监视居住的义务,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期限、变更
1.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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