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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
1.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2.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3.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4.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5.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2)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6. 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1)由国家机关保存且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7. 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1.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2.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3.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1.完全无效
(1)严重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
(2)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
(3)以偷拍、偷录、窃听等非法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
(4)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2.不利被告
(1)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让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所获得的证据。
(2)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原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
(3)被告及其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向原告、第三人、 证人收集的证据)。
(4)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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