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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1.主体∶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九民会议纪要》
120.【债权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仅局限于《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且一般不包括债权人。但是,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于,救济第三人享有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因生效裁判文书内容错误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因此,债权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1)该债权是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如《民法典》第 807 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海商法》第 22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
(2)因债务人与他人的权利义务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导致债权人本来可以对《民法典》第538、539条和《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的债务人的行为享有撤销权而不能行使的;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虚假的。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还要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于除此之外的其他债权,债权人原则上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2.前提∶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3.证据∶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
4.法定期间∶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
5.法定管辖∶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点
第一,属于一种事后救济机制;
第二,属于一种特殊、非通常的救济机制;
第三,属于一种以保护第三人的民事实体权益为目的的诉讼程序;
第四,提起主体具有法定性与特定性。
审理程序
1.当事人
(1)提起诉讼的第三人列为原告;
(2)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
(3)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为被告。
2.撤销之诉的效力
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3.审理: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处理
1.处理结果∶
第一,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第二。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第三,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2.对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3.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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