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下:
(1)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应作为刑法的渊源。
(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5)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只能将值得刑罚科处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将轻微危害行为当作犯罪处理;处罚程度必须适应现阶段一般人的价值观念。
(6)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必须明确;对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
(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